时间: 2025-03-05 21:10:20 | 作者: 底座系列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被担保人名称: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泰公司”) 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北制药华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胜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先泰公司、华胜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4,000万元、1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先泰公司、华胜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12,000万元、15,000万元。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民币9,000万元,截止公告日该借款已逾期。
近日,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平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签订了《保证合同》,分别为先泰公司、华胜公司开展的流动资金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担保事宜的议案》,赞同公司计划对子公司以及外部担保总额不超过361,500万元,其中为先泰公司、华胜公司做担保分别不超过 30,000万元、20,000万元。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30日、2024年6月27日刊登
本次对先泰公司、华胜公司提供的担保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其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经营范围: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粉针剂(青霉素类)、片剂(青霉素类)、颗粒剂(青霉素类)、硬胶囊剂(青霉素类)、原料药、无菌原料药、医药中间体、药用辅料、包装容器的生产、销售(不含前置审批及政府禁止、限制事项);医药研发技术、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范围:生产无菌原料药、原料药(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展开经营范围);医药中间体、原料药的销售;医药咨询服务;药品的研发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农药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华胜公司系公司控投子公司,其中公司持股票比例52.2611%,建信金融实物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票比例47.7389%。
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 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 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 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 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 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 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 价格变革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 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 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 易费等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 费等)。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 同或贵金属租借合 同,则本合同项下 的保证期间为:自 主合同项下的借款 期限或贵金属租借 期限届满之次日起 三年;债权人根据 主合同之约定宣布 借款或贵金属租借 提前到期的,则保 证期间为借款或贵 金属租借提前到期 日之次日起三年。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因主合同解除借款人应当返 还的款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 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 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 费、过户费、律师费、鉴定费、 保管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 费、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 息等)及所有其他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保 证期间为主合同约 定的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次日起三年。 2.若发生法律、法 规规定或主合同约 定的事项,债权人 提前收回主债权 的,保证期间为自 债权人向债务人或 保证人发出通知确 定的到期日之次日 起三年。
本次公司为先泰公司、华胜公司做担保事宜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截止2024年11月30日,先泰公司、华胜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7.92%、37.38%。本次担保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先泰公司、华胜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本次做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以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30日、2024年6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80,467.54万元,占 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 33.95%,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做担保总额为171,467.54万元,占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32.26%;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为9,000万元,占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1.69%。
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9,000.00万元,截止报告日该借款已逾期。2010年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平支行”)起诉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化集团”)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0]冀民二初字第3号),判决焦化集团于判决生效后 10日内偿还工行和平支行货款 18,190.00万元及利息 358.5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
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同时判决公司作为保证人对焦化集团借款中的 5,8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37.5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司2010年12月24日临2010-018号公告。工行和平支行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了诉中保全措施,已查封焦化集团1,17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照石家庄市退市进郊企业有关土地收储办法和石家庄市开发区标准地价估算,被查封土地价值在8亿元左右。工行和平支行于2014年12月26日,将相应债权及担保权利整体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和河北国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傲公司”)。
华融公司和国傲公司受让标的债权后又与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集团”)签订了编号为河北营业 03140065-2号、债转20150123号债权转让协议,将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宝德集团,该公司为石家庄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宝德集团成为上述债权的合法权利人。
2015年 5月 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1)冀执字第 2-6
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工行和平支行变更为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本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根据天眼查显示,焦化集团的股东分别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北丰范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石家庄市国资委)持股票比例为64%,河北丰范商贸有限公司持股票比例为36%。
鉴于上面讲述的情况,焦化集团被查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高于焦化集团的全部债务,焦化集团有能力履行其全部债务,且目前焦化集团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风险较小,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