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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时间: 2025-03-09 09:23:18 |   作者: 汽车配件系列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任部门负责。

  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第六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理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作出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真实的情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九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第十八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能够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依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能够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比较久、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等原因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破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的需求,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依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其中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情况应当报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二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以下情形之一闲置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理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可以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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