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7-03 06:19:05 | 作者: 桌面板系列
为加强大型运动会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 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运动会的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运动会(以下简称运动会)档案指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承办的全国性或洲以上的综合性运动会及其他重大国际体育比赛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软盘、实物等)。
第三条运动会档案应由组委会各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交组委会办公室集中统一立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四条运动会筹办、承办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专门档案(包括会计、基建、科技等文件材料)均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
第五条运动会筹委会、组委会应该依据工作需要,及时配备熟悉档案业务的档案人员负责运动会档案工作,按时向国家体育总局移交档案。档案人员隶属组委会办公室,组委会应明确1名办公室领导分管档案工作。
第六条组委会各部、室、委员会及各赛区秘书处的文秘人员应具备档案业务知识,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及整理,确保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完整,会后及时向组委会办公室移交。
第十条对重点和珍贵档案,以及由于保管条 件恶劣可能会引起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必须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保护。
第十一条根据运动会的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能确定以下归档范围。运动会组委会档案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运动会真实的情况进行补充或调整,各部、室、委员会及各赛区档案人员可参考此范围确定本部门的立卷类目。
3.组委会工作规划、重要活动方案、会议纪要、每日动态、情况简报、信息汇编、大事记;
6.运动会期间向的请示报告、电线.开、闭幕式及其他重大活动主席台座席安排,的活动日程安排;
13.选派、培训裁判员,建立仲裁委员会,确定裁判长(总裁判)、副裁判长(副总裁判)文件:
1.计算机系统、计时记分系统和通讯项目的工作方案、协议书、委托书、技术服务合同:
(二)卷内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正本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原件、原件与译文、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文件和电报应统一立卷,不得分开。卷内文件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译文在前,原文在后排列,别的文件按重要程度或时间顺序排列。
(四)用钢笔填写或用计算机登记卷内目录(包括顺序号、文号、责任者、题名、日期、页号、备注7项),卷末填写卷内备考表,写明卷内需要说明的问题,签上立卷人、检查人(部门领导或档案部门负责人)姓名及立卷的时间。
(七)以全宗为单位按照组委会机构排列顺序编制案卷目录,设一个流水号,案卷目录由封面、目次、案卷目录顺序组成。
(八)组委会应编写运动会组织沿革和全宗介绍,详细的介绍运动会组织沿革、档案的内容、门类、数量、分类方法、起止日期、档案的完整程度,整理、交接情况,档案有无损坏等。
运动会档案原稿存承办单位,正本移交国家体育总局l套,元正本的重要文件存复印件。
承办单位应将运动会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及卷内目:禄、案卷目录(或全引目录)各2套移交国家体育总局。
承办单位须在运动会结束半年内派专人向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办理档案移交手续(附《档案交接文据》式样)。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11月修订的《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